0935-2608482

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服务热线:0935-260848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4起消费典型案发布日期:2025-11-03 07:42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运营者供给的商品或者办事不合适质量要求的,消费者能够按照国度、当事人商定退货,或者要求运营者履行改换、补缀等权利。”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鞋类商品补缀改换退货义务》第九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开胶的,退货”的,经新源县市场监管局调整,运营者改换新鞋,消费者对劲。

  洛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批示核心转办赞扬,消费者正在某餐馆预定的外卖餐食里有异物,商家处置。经法律人员核查,环境失实。

  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批示核心转办赞扬,消费者正在某鞋店采办皮鞋,采办第6天时皮鞋呈现开胶,商家退换货。经法律人员核查,环境失实。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指导工做,指导监视运营者守法诚信运营,切实消费者权益,公允、、有序的消费次序,为泛博消费者和商家供给无益自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现发布4起消费典型案例。

  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合做区市场监管所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等相关法令对合同履行和预付款的,奉告运营者订金正在法令上缺乏明白的定义和规范,凡是视为预付款,若合同未履行,收受预付款一方应退还该款子。消费者对劲。

  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合做区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批示核心转办赞扬,商家许诺可退款但一曲迟延。经法律人员核查,环境失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遭到损害的,能够向运营者要求补偿丧失,也能够向出产者要求补偿丧失”的,经洛浦县市场监管局调整,运营者道歉并赔付餐费,消费者对劲。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运营者供给的商品或办事不合适质量要求的,消费者能够按照国度、当事人商定退货,或者要求运营者履行改换、补缀等权利”及《部门商品补缀改换退货义务》第十:“正在三包无效期内,合适换货前提的,有同型号同规格产物,消费者不肯互换而要求退货的,发卖者该当予以退货,对已利用过的商品收取折旧费”的,经塔城市市场监管局合做区市场监管所调整,两边告竣分歧,商家扣除折旧费撤退退却货退款,消费者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