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 |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获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一、受理时间地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自 详细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771-5595535,5595532,5595842,传真:5595824 邮政编码:530028 二、受理方式 1.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出申请: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公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收费标准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五、申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处理申请的效率,希望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提出申请前请详细阅读我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如果申请人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已编入我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的,请通过主动公开渠道去获取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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